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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天一与李红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一,李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38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一,男,2006年12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姚丽(申请执行人李天一之母),1983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李天一与李红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天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光给付抚养费432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红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红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红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天一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32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红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诗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