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应丽萍与王英珍、王加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丽萍,王英珍,王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保字第27号申请人:应丽萍。委托代理人:杜钦,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英珍。被申请人:王加先。申请人应丽萍因与被申请人王英珍、王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英珍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西门街78号的房屋中权利价值在3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资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英珍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西门街78号的房屋中权利价值为35万元范围内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a050857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a050858号)。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