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岳与被执行人通化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岳,通化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7-3号申请人:张岳被执行人:通化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岳与被执行人通化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岳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