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木朱马#U2022阔肯拜诉阿达力·艾力沙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木朱马·阔肯拜,阿达力·艾力沙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朱木朱马·阔肯拜,男,哈萨克族,1990年1月出生,住伊吾县。被执行人阿达力·艾力沙依,男,哈萨克族,1975年4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朱木朱马·阔肯拜与被执行人阿达力·艾力沙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判决书,被执行人阿达力·艾力沙依应给付朱木朱马·阔肯拜案款4200元,,诉讼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木朱马·阔肯拜要求被执行人阿达力·艾力沙依应给付案款42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阿达力·艾力沙依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阿达力·艾力沙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木朱马·阔肯拜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