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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坤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坤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902号罪犯刘坤鹏,乳名铁锤,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小学文化,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坤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坤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坤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坤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平均成绩95.7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累计考核分369.28分,记功六次。2012年6月该犯因私藏现金受禁闭处罚一次。罪犯刘坤鹏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刘坤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坤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