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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与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张维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董事长。被告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尹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臣,董事长。被告张维建,男,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9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刘富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