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白永辉。被执行人张利。白永辉与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894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8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永辉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永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永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明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双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