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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96号

大丰市通用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丰市通用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通用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徐亚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育红路北。法定代表人陆松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丰市通用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刘 锋

代理

审判员  吴守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