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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杨能源有限公司与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杨能源有限公司,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高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申请执行人:云南中杨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法定代表人:王彦珠。被执行人: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法定代表人:黄广智。被执行人: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洪建华。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杨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昭通市彝良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顺泽审 判 员  黎泰军代理审判员  刘斌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