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1508号

郭晓东与赵晓成、李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晓东,赵晓成,李晓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郭晓东。被告赵晓成。被告李晓楠。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东与被告赵晓成、李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东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晓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宫学金

代理

审判员  尚晓玉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池艳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