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永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038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刘永军(曾用名王永军。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刘永军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2015)静刑初字第03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静刑初字第034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远征审判员  刘建勋审判员  赵希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