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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72号

王伟与陈连涛、杨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陈连涛,杨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连涛,居民。被执行人杨成华,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陈连涛、杨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34.2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刘 锋

代理

审判员  吴守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