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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绍武与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绍武,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31号阳光新天地1816室。法定代表人:沈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张绍武。委托代理人:胡睿,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龙灯里33号1-6层。法定代表人:郑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绍武、原审被告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万杰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