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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8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福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福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8920号原告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8号楼一层,注册号110108017238943。诉讼代表人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莎,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千里。被告李福平,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国华,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板凳公司)与被告李福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红板凳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李福平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且已发放全部工资。现我公司因开发的产品未能上市,财务出现严重困难,无力继续经营,于2015年6月15日停止经营,并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因此我公司与李福平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依破产程序进行处理。现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李福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福平承担。本院认为:李福平曾以要求红板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诉。在此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海破(预)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红板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于同年10月9日指定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而该公司未及时将破产清算相关进展情况向海淀仲裁委披露,致使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红板凳公司拖欠李福平的补偿金应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李福平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破产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李福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红板凳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对该公司欠付李福平补偿金的金额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李福平直接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诉,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定程序。故对红板凳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海淀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864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北京红板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