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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承建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485号被执行人张承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承建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承建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和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承建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张承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