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896号原告王士香,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怀言,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香诉被告王怀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香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士香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自
原告王士香诉被告王怀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896号原告王士香,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怀言,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香诉被告王怀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香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士香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