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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1896号

原告王士香诉被告王怀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士香,王怀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896号原告王士香,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怀言,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香诉被告王怀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香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士香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