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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8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梁大许、赵小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梁大许,赵小格,梁勇,李配道,李涛,王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8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委托代理人崔宏、尹明旭。被告梁大许。被告赵小格。被告梁勇。被告李配道。被告李涛。被告王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告梁大许、赵小格、梁勇、李配道、李涛、王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