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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志强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志强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99号罪犯崔志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志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崔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1.3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元。自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88.0分,记功四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崔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