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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36号

刘元民与陆道宏、汪晓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元民,陆道宏,汪晓侠,张保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36号

原告:刘元民,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道宏,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308110039。

被告:汪晓侠,女,1964年10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12号34-5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410100021。

被告:张保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西关南一队西关南小寨38号5-11,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70322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民与被告陆道宏、汪晓侠、张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民于2015年12月1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元民负担。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