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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93号

陈家禄与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家禄,陈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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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3号原告陈家禄。被告陈丹。

原告陈家禄诉被告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家禄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陈家禄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