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39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39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晓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存款600.00元,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