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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7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685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忠,男。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