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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叶小洪与叶小洪、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叶小洪,卢霞,叶汝洪,陈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490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负责人:章书军。委托代理人:邹天狄。被告:叶小洪。被告:卢霞。被告:叶汝洪。被告:陈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诉被告叶小洪、卢霞、叶汝洪、陈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小洪死亡,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