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56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沈佳峰与袁森杰、袁宇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666-5号申请执行人沈佳峰与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袁森杰、袁宇泽、袁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佳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0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56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