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功铨,电话:。申请执行人李爱华,电话:。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海港新城4幢8号。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关于李功铨、李爱华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0元,执行费32052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封(轮候)其开发的位于如皋市长江镇海港新城6幢四单元101、201、501、601、701、801、901、1001、1011、1102室十套房屋。因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遗产可供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