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高法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建与刘俊良、张梅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刘俊良,张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委托代理人:吴祖烈,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俊良。被执行人:张梅娟。系刘俊良的妻子。申请执行人曾建与被执行人刘俊良、张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俊良、张梅娟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78000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刘俊良、张梅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黄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