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普美莲与张娇娇、胡从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美莲,张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普美莲。被执行人张娇娇。申请执行人普美莲与被执行人张娇娇、胡从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普美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娇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普美莲因胖茂春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84609.2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普美莲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且被执行人张娇娇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0元、执行费1170.00元。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德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