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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文奇刘劭立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文奇。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文立。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文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劭立。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成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刘文奇等5人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收到刘文奇等5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前述法规规定向刘文奇等5人发出渝府复补(2015)192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限期补正相关材料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刘文奇等5人以市政府审查期间10日,属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为由,书面拒绝补正。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5)542号《告知书》,告知刘文奇等5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告知书》告知刘文奇等5人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属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刘文奇等5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刘文奇等5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文奇等5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代理审判员  邬继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