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萍与张留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张留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王萍,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志勇、李晔霞(实习),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和,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185701-7,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张留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