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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281号

蒙丽艳与李彦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丽艳,李彦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蒙丽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彦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蒙丽艳与被执行人李彦宏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彦宏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宏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石碣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3650元),余额不足时,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志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海滨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