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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马某。被告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与被告麦某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蒲继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龙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