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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第277-1号

范俊蕊与高松、刘大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蕊,高松,刘大艳,陈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第277-1号

原告:范俊蕊。

被告:高松。

被告:刘大艳。

被告:陈建平,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廿户村74号。原告范俊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高松、刘大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2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建平的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该被告的详细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俊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