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第277-1号
原告:范俊蕊。
被告:高松。
被告:刘大艳。
被告:陈建平,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廿户村74号。原告范俊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高松、刘大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2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建平的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该被告的详细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俊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