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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京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京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于文波。被告:张京燕。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京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