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043号
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952-2。
法定代表人:杨炯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周容,系公司员工,女,一般代理。
被告:邓毅,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袁晓红,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毅、袁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