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64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婷婷,南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桂林,南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安曲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6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吴桂林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因目前房产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吴桂林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因目前房产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莱贸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