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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75号

吴新华与洛南县石门镇敬老院福利机械厂、王庆景、马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新华,洛南县石门镇敬老院福利机械厂,王庆景,马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吴新华。委托代理人马奇,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石门镇敬老院福利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王庆景,系厂长。被告王庆景。被告马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华与被告洛南县石门镇敬老院福利机械厂、王庆景、马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华于2015年10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华提出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吴新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雄

人民陪审员  熊 涛

人民陪审员  倪高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