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振满、林木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振满,绰号“阿瘦”、“阿矮”,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生燕辉,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木雄,男,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彦青,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师。辩护人肖裕丰,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谢怡来,男,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马鞍山。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胜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窕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及辩护人生燕辉、袁彦青、李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左右,被告人林木雄受庄明(另案处理)委托向被告人谢怡来租赁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新圩村双头水库边的鸭寮作为制造毒品的工场,租金为10天30000元。5月31日,庄明伙同“狮头”(另案处理)先后雇请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和“长发肥仔”、“短发肥仔”、“阿高”(均另案处理)开始在该工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间,范振满主要负责搬运制毒原料等工作;林木雄、谢怡来负责在工场外围望风。2015年6月8日,该制毒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20034克、白色晶体19845克、白色晶体20037克、白色晶体1616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37%、73.85%、72.9%、70.06%);晶体混合物198900克、黄色液体2420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5%);褐黑色液体1590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35%)及制毒原料和工具一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请本院对3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振满辩解称其没有搬制毒原料,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范振满是从犯,请求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予从轻处罚;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予从轻处罚;是初犯,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木雄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林木雄是从犯,请求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予从轻处罚;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予从轻处罚;是初犯,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怡来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谢怡是从犯,请求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左右,被告人林木雄受庄明(另案处理)委托向被告人谢怡来租赁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新圩村双头水库边的鸭寮作为制造毒品的工场,租金为10天30000元。随后,庄明等人将制毒原料及工具运入工场。5月31日,庄明雇佣被告人范振满到该制毒工场工作。后庄明、“狮头”、“长发肥仔”、“短发肥仔”、“阿高”(均另案处理)及范振满开始在该工场制造���品甲基苯丙胺。范振满在该制毒工场帮忙打杂、搬东西、洗桶等。林木雄负责在工场外围望风并在头3天送饭给工场。几天后,谢怡来亦接受雇佣在工场外围望风。2015年6月8日,该制毒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20034克、白色晶体19845克、白色晶体20037克、白色晶体1616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37%、73.85%、72.9%、70.06%);晶体混合物198900克、黄色液体2420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5%);褐黑色液体1590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35%)及制毒原料和工具一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载明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5年6月8日13时许,在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新圩村查获一处制毒工场,现场抓��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3人,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及制毒设备、原料一批。2.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证实2014年8月份,她与谢怡来口头协议,谢怡来在马鞍山农场新圩村的鱼塘供她无偿养鸭,鸭粪供其养鱼。谢怡来在鱼塘周围有4个棚寮,外面2个大棚寮,里面相隔大约5分钟路程有1大1小2个棚寮,这4个棚寮谢怡来都提供给她使用。2015年5月份的一个下雨天,1个陌生人骑着摩托车来到鱼塘,车上还载着好像是煤气罐样子的东西,她跟其说里面没路了,不要进去,那人说老谢知道的,就直接开车往里面走。第二天,谢怡来找她说里面的大棚寮租给别人10几天,还交代她不要进大棚寮,不要管他们的事。约10天后,她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还连续死了50多只鸭子。她就找谢怡来理论,谢怡来叫她不要管那么多,赔她就是了。过了2天,有1个身材比较矮、留长头发的中年男子给她1000元。再过2天,又死了50多只鸭子,她又找谢怡来理论。第二天,1个剪平头的中年男子给她2000元作赔偿。这段时间他们都是半夜进进出出的,她也没看到他们在搞什么。廖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谢怡来;林木雄就是给她2000元作赔偿的中年男子。3.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对制毒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新圩村双头洋养鸭场,该养鸭场为两处棚寮结构,分为西面棚寮、东面棚寮。西面棚寮为主体两间棚寮再外搭棚寮形成。主体内间棚寮东北角放有成叠白塑料桶,桶上放有红浴盆,旁边白塑料桶内放有漏斗、塑料铲;北墙上安有一空调。门口内放有1风扇,风扇西侧有一洗衣机,洗衣机旁有一装塑料桶编织袋;中央放有9个装有液态结晶物红浴盆,西南角有3个装���白桶编织袋。主体外间棚寮南墙、东墙放有5个白铁桶(2个桶内放有搅拌棍,其中一个桶内有装有可疑褐黑色液体),桶下有5个煤气炉连接中央5个煤气瓶,中央有6个煤气瓶,瓶上有一内有少量结晶物的红浴盆;东北角有一蒸馏器、滤瓶(内有可疑黄色液体)、真空泵装置;西北角有一装滤瓶编织袋,一装活性炭编织袋;西墙有一装塑料桶编织袋,一磅秤;门口有1装有成品结晶物编织袋,袋下有成袋粗盐;东南角墙外有3个装有制毒原料塑料瓶编织袋。外搭棚寮近主体门口处有1发电机;南面木桌上放有牙刷塑料杯,木桌旁1桶内有水泵连水管向山上;西北角放有2个反应炉;南面饲料间放有装制毒原料塑料瓶编织袋。东面棚寮分为内外2间,内间地板上放有2个装有成品结晶物编织袋。外间地板上放有1装有成品结晶物编织袋,编织袋西面有1装变压器木箱,木���下地面塑料盖上有烟头2个及2个百威啤酒罐。公安机关现场提取并扣押到4编织袋可疑白色晶体、9盆可疑固液混合物、1大桶褐黑色可疑液体、1抽滤瓶黄色可疑液体及一批制毒原料、设备等物品;还从现场提取了2枚烟头、2个啤酒罐、4根绳索(1根是在东面棚寮内提取的,另3根是在西面棚寮内提取的)。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进行了拍照,并经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3人辨认,确认无误。4.扣押清单。证实经称量,公安机关从制毒工场现场扣押到发电机1台、煤气瓶7个、潜水泵1台、反应釜2台、循环式真空泵2台、铁漏斗1个、铁过滤器1个、白铁桶4个、铁筛8个、煤气炉5个、红色塑料盆18个、白色水桶9个、脱水机2台、电子称1台、空调1台、抽滤瓶1个、过滤纸30张、稳压器1台、小电子称1台、全自动电脑监控多功能调压器1台、三水合乙酸钠空瓶80个、硫酸钡空瓶80个、氢氧化钠空瓶80个、JohnsonMatthey空瓶25个、3包盐(每包90斤)、活性炭40包(每包1公斤)、过氧化钠2瓶(每瓶500ml)、氢氧化钠77瓶(每瓶500克)、三水合乙酸钠45瓶(每瓶500克)、硫酸钡32瓶(每瓶500克);从林木雄处扣押手机1部(手机号码134××××4547);从谢怡来处扣押手机1部(手机号码136××××5930)。5.称量笔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将现场提取扣押的4编织袋可疑白色晶体、9盆可疑固液混合物、1大桶褐黑色可疑液体、1抽滤瓶黄色可疑液体当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3人面进行称量并拍照。经称量,第一编织袋内有8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0034克;第二编织袋内有8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9845克;第三编织袋内有8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0037克;第四编织袋内有7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6169克。9盆可疑固液混合物净重分别是20700克、20800克、20600克、23800克、21100克、22700克、22700克、21500克、25000克,净重共计198900克。1大桶褐黑色可疑液体净重15900克。1抽滤瓶黄色可疑液体净重24200克。6.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化)字(2015)06032号、06033号、07008号理化检验报告、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粤公(司)鉴(化)字(2015)07013号理化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从本案制毒工场现场查扣的净重分别为20034克、19845克、20037克、16169克的4编织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37%、73.85%、72.90%、70.06%;净重共计198900克的9盆固液混合物和净重24200克的1抽滤瓶黄色可疑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5%;净重15900克的1大桶褐黑色可疑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35%。7.广��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DNA)字(2014)06034号DNA鉴定书。证实经检验,鉴定意见为:现场提取的牙刷检见一未知男性基因分型;现场提取的2枚烟头均检见另一未知男性基因分型;现场提取的2个啤酒罐罐口擦拭物、4根绳索擦拭物均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8.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范振满、林木雄的尿液经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谢怡来的尿液经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9.通话记录。证实林木雄的手机(号码134××××4547)与谢怡来的手机(号码136××××5930)在6月8日13时许有通话。10.监控视频截图。载明林木雄指认了庄明载制毒工具的面包车。11.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林木雄检举他人犯罪的相关材料。证实林木雄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黄顺香、黄娘着等人存在涉毒犯罪活动,后公安机关将黄顺香、黄娘着抓获,黄顺香、黄娘着被依法提起公诉。12.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的身份证实材料。13.被告人范振满的供述。范供述2015年5月30日左右,庄明与他一起喝酒时问他有没有工作,他说没有。后庄明说有个10几天就可以赚几万元的工作介绍他去,他同意了。庄明还跟他说去那里工作不准带手机。5月31日上午,庄明带他到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新圩村双头洋水库边的1个鸭寮处。他看到寮中放有很多制毒工具,知道庄明是叫他来帮忙制造冰毒。“阿高”、“短发肥仔”、“狮头”先后到鸭寮,他们一起安装制毒设备,到18时许全部安装好。19时许,“长发肥仔”来到鸭寮。6月1日,他们6人开始制造冰毒。庄明、“狮头”和“长发肥仔”3人负责下料和提炼冰毒等技术活,并且不准他和“阿高”、“短发肥仔”3人观看。他和“阿高”、��短发肥仔”3人做一些杂工和体力活,如搬东西、提水、烧火等。前3天的饭是林木雄送到工场的,后几天的饭是庄明出去打来的。鸭寮主人谢怡来到过制毒工场看他们生产冰毒。林木雄和谢怡来还负责外围放哨。6月7日,“长发肥仔”离开工场。6月8日11时许,庄明出去买午饭。后他和“阿高”、“短发肥仔”、“狮头”听到有人喊“快跑”,他们4人分散逃跑。他跑到一公路处被抓。从他平时观察及听对话,他感觉庄明和“狮头”是老板,“长发肥仔”是制毒师傅。他们一共生产了几大袋冰毒,庄明和“狮头”称重后将成品冰毒装到小透明塑料袋中,再一起放进编织袋,“长发肥仔”也有过去帮忙。他被抓时,工场里还有一些待结晶的冰毒。庄明说收工后会给他3万元报酬。他不吸毒,尿检呈冰毒阳性是在工场吸进冰毒气体导致的。范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林木雄、谢怡来。14.被告人林木雄的供述。林供述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庄明打电话跟他说其看好马鞍山农场新圩村山脚谢怡来的2间山寮,准备用来做违法的事,并以10天3万元的价格叫他去跟谢怡来谈。同时许诺如谈成,到时每天1500元请他看路放哨。他答应后就去跟谢怡来谈,谢怡来听说有10天3万元就同意了。5月28日左右,庄明分多次用不同车辆将制毒工具拉进工场。期间,有倒下的树挡住路,他还拿刀将树砍断让车通过。5月30日凌晨3时许,庄明和“狮头”拉制毒原料进工场,共约35包原料,1包约50斤,他当时在场帮忙放哨。5月31日9时许,庄明说要开工,他开始在山寮附近为工场放哨。5月31日至6月2日他还为工场购买饭盒。开工后不久,有个里面做工的工仔告诉他工场在制造冰毒。第四天,庄明又叫谢怡来帮忙放哨,每天给其2000元工钱。6月8日13时许��谢怡来打电话给他说外面有不认识的人来,他就打电话给庄明,工场的人就都逃跑,他和谢怡来及1名工仔范振满被抓。庄明和“狮头”是制毒工场老板,也是制毒师傅,“长发肥仔”是技术工,“阿高”、“短发肥仔”和范振满3人是工人。林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谢怡来、范振满。15.被告人谢怡来的供述。谢供述2015年5月的一天,林木雄找他说要租他位于新圩村双头洋山的养鸭场。他问林木雄租来干什么,其说要做假酒,租金10天3万元。他听到这么划算的事情就同意了。5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下雨,他到鱼塘去,看到林木雄跟另外1司机开着1辆农用车载着1车物品运往养鸭场,有2棵树挡住路,林木雄问他有没有刀给其砍树,他说没有,叫林木雄自己想办法。5月31日左右,林木雄打电话告诉他制假工具已经搬进养鸭场,从当天算起,10天后将工���搬走,并叫他不要走近养鸭场。过了几天,林木雄找他闲坐,他就问林木雄是不是在制造毒品,林木雄说不造毒品哪有这么高的租金。又过了几天,林木雄叫他帮忙看风放哨,每天2000元工钱。他出于贪婪就答应了。6月8日清早,他有偷偷进到制造毒品的鸭棚里去看,看到有煤气瓶、煤气炉,还有5个可以用来加热的白色搪瓷桶,桶里装着黑色或褐色的水,现场有刺激性的臭酸气味。当天中午,他看到有陌生人走向制毒的鸭棚,就马上打电话给林木雄。后他和林木雄及1名男青年被抓。制毒工场除了林木雄外,还有四五人他不认识,他们住在鸭棚里,前几天是林木雄带饭菜进去,后几天是其他人带进去。林木雄跟他一样负责放哨,林木雄有进到制毒鸭棚里去,是否参与制造就不清楚。一起被抓的男青年,他之前在制毒现场见过其。谢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林木雄。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范振满受庄明雇佣在制毒工场帮忙打下手,搬东西,洗桶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林木雄受庄明委托租用制毒场所,负责在工场外围望风并给制毒工场送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怡来租借场地给庄明等人制毒,后受雇在工场外围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范振满、林木雄的辩护人辩护称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林木雄的辩护人辩护称林木雄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经查属实,予以采纳。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3名被告人是从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请求减轻处罚范振满、林木雄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请求从轻处罚范振满、林木雄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请求减轻处罚谢怡来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振满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止)二、被告人林木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三、被告人谢怡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鸣代理审判员 罗 景代理审判员 曾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净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净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