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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1028号黄岳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黄岳,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湘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黄岳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岳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黄岳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