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终字第00149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封某。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31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秀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封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封某撤回上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爱华审 判 员 张荣明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