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史晋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晋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晋峰(曾用名史妇娜、绰号“猴子”),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因病转监视居住。2015年10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监视居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晋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晋峰驾驶摩托车窜至晋城市城区晓庄二区227号院内,趁冯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推开房间门,进入房间将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价值547元)盗走,并于当日将被盗的电脑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收二手电器的刘某某。破案后,被盗电脑及附件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晋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史晋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晋峰驾驶摩托车窜至晋城市城区晓庄二区227号院内,趁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推开房间门,进入房间将一台组装台式电脑(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47元)盗走,并于当日将被盗的电脑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收二手电器的刘某某。破案后,被盗电脑及附件已从刘某某处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综上,被告人史晋峰入室盗窃作案1起,价值547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7月21日12时许,其回到家中后发现家里的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和鼠标丢失。其家门是坏的,早晨离开家时并未锁门。其和史晋峰并无经济往来,冯某某也未给其干过活。电脑丢失前一段时间,史晋峰曾去其家里喝过酒。电脑丢失当天,其曾联系史晋峰询问他是否去过其家,史晋峰否认,次日史晋峰给其发短信称他偷了电脑,让其撤案。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以55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回收了一台台式电脑,其回收电脑时并未索要相关手续,也未进行登记。3、书证(1)照片说明,证实被盗台式电脑的情况、史晋峰与冯某某短信截图,证实史晋峰向冯某某承认其盗窃电脑的情况。(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刘某某处将涉案的电脑一台(包括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连线)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7月27日10时许,该队巡警在人民广场营业厅附近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史晋峰抓获。(4)户籍证明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史晋峰个人基本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史晋峰对实施盗窃的晓庄二区227号院进行了指认。5、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城价认涉字(2015)第1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台式电脑价值547元。6、被告人史晋峰的供述,供认之前其给冯某某干活,冯某某欠其钱,其知道冯某某有台电脑放在家中。案发当日11时许,其骑摩托到了晓庄冯某某住的院里。因之前和冯某某在一起住过,其知道冯某某家门是坏的,便进入冯某某家中,将一台电脑(包括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等)偷走,后以55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黑蛋”,销赃所得用于吃饭、喝酒。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史晋峰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晋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晋峰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史晋峰违法所得5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