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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371号

高玉荣与从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荣,从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荣。被执行人从金祥。本院执行高玉荣诉从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