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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恢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庆富与吴兴东、黄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富,吴兴东,黄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富,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被执行人吴兴东,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南芳,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防成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庆富与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吴兴东、黄南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南芳主动偿还了8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黄南芳提出于2016年3月15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曾庆富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