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82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少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被告姓名写错,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