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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城关炉兴中路**号。负责人:陈智斌,系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系公司职工。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312国道以北东三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时光永。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诉称: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304不锈钢锥形磨砂旗杆加工定作、安装合同,旗杆数量49支,旗杆规格:上口径70mm、下口径168mm,高度15.88米1支,11.88米48支,货款共计213769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安装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安装完毕后付总货款的95%,留5%做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2014年8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时光永汇来汇款100000元,被告还尚欠113769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拒付,显然被告违反了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被告还违反了合同的第八条违约责任,如违约要赔偿另一方合同标的30%的违约金计人民币34130.7元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7369元,判令被告违约责任:违约按合同标的30%赔偿计人民币34130.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旗杆定作安装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定作旗杆49根,价款为213769元,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安装调试,货款在旗杆拉到现场后付50%,旗杆安装完毕后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年后付清。并约定双方如违约按合同标的30%赔偿。2014年8月6日被告支付了价款10万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安徽六安永悦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变更为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生产、安装合同》、《验收单》、《银行汇款凭证》、《企业公司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故合同自双方订立时生效。原告已交付了定作物,并安装调试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和报酬。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和报酬,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其应承担由此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货款和报酬计人民币113769元,并支付违约金34130.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