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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272号

杨燕华与深圳腾派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燕华,深圳腾派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华,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中方县活水乡王家村园井组,身份证号码4312211985********。被执行人深圳腾派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新厦工业城37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88691474。

法定代表人:于凯。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244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腾派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05.77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德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