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柏生。被执行人吴学方。关于王柏生申请执行吴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黄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吴学方确认结欠王柏生10万元。
二、付款期限:吴学方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柏生10万元,了解本案纠纷,双方再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学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柏生不要求扣取被执行人五学方退休收入以履行本案债务,并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黄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朱维青
代理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稼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