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桑东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3289号罪犯桑东奇,男,1991年5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宁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桑东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桑东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桑东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东奇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