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027号原告赵培林,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邓邦容,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商建峰,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林与被告邓邦容、被告商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林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培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