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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027号

赵培林与邓邦容、商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培林,邓邦容,商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027号原告赵培林,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邓邦容,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商建峰,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林与被告邓邦容、被告商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林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培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