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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57号

叶先银与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先银,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57号原告叶先银,男,出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男,出生于1958年7月25日,汉族。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赵坡村法定代表人王怀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春江、张金灿(实习律师),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先银诉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先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叶先银负担。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