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秦燕与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燕,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燕,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广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秦燕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秦燕于2015年6月3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行为;2、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670号民事判决,秦燕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燕及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朱修岭,被上诉人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2号楼1-3层29号的房屋显示所有权持证人为秦燕,房屋共有权人为贺晓晨。该房屋系商铺,位于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内,由被告中力公司关联公司郑州澳柯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现由被告中力公司关联公司进行管理。《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郑东会纪(2012)14号),载明原则同意商都路沿线升级改造,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商都路两侧产业规划、建设环保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商都路办事处对商都路两侧土地使用性质、目前现状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结合产业规划提出升级改造意见;升级改造工作原则上要结合总体产业发展规划,尊重目前现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以澳柯玛物流园为试点进行实施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载明:调整优化布局,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外迁步伐,通过四年的努力,在2015年以前,完成中心城区177家商品交易批发市场的外迁;2012年,重点抓好批发市场外迁试点工作,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解决市场外迁中遇到的问题,同时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场开展外迁试点,为全面外迁做好准备,积累经验;启动搬迁阶段(2012年),召开动员大会,启动市场外迁工作;重点搬迁阶段(2013-2014年),该阶段需要迁建的市场有57个,其中郑东新区2个;全面搬迁阶段(2015年),该阶段需要迁建的市场有77个,其中郑东新区3个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5)23号),附件2015年外迁市场明细表编号为53的市场名称为郑东新区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市场地址为商都路5号,占地面积为80亩。2015年6月4日,《大河报》绿城新闻刊登了标题为批发市场计划年底前搬离中心城区,2012年启动177家批发市场外迁工作,今年目标是最后58家市场,搬离的名单中郑东新区有8家,其中包括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其他媒体包括《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等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被告中力公司在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尚未搬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等的情况下,通过制作沙盘、印发销售宣传彩页、销售人员讲解宣传方式对外宣传河南中力广告市场将拆除并建成楼盘。2013年3月31日,房天下网站显示看房团分东西两条路线,其中,第三站为中力七里湾。原告认为,被告的宣传行为造成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商户不能安心经营,致使原告商铺经常出现空租情形,无法按预期获得收益。并提交周边市场红星美凯龙租金调查表、新家居商户租金调查表,证明河南中力广告市场商铺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商场租金水平。故于2015年6月3日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政府文件已经明确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是外迁市场之一。原告称,被告的宣传行为造成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商户不能安心经营,致使原告商铺经常出现空租情形,无法按预期获得收益。如原告所称属实,系由于市场外迁引起,作为市场的商户和潜在商户,对市场将外迁具有知情权,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管理者和作为商铺出租方的原告均有义务告知商户和潜在商户。被告中力公司在市场尚未外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等情况下宣传其楼盘的行为不妥。但宣传行为并非系对原告造成侵害的行为,与原告所称的空租、租金减少等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秦燕负担。秦燕上诉称:一审法院在证据采用、事实认定、“本院认为”上,完全站在中力公司的立场上,导致一审判决证据采用违法,事实认定片面,而且自相矛盾。一、一审判决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采信上诉人证据4、5、6三份证据,其目的是为了断开中力公司行为与房租之间的关联关系。1、上诉人证据4、5、6是证明中力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与上诉人的诉请与诉因紧密相关。2、一审判决歪曲事实,不予采信证据6。二、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明显站在中力公司立场上,不能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1、一审法院长篇照抄中力公司三份证据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混淆视听。第一在时间关系上,政府文件是2015年3月份才公开外迁中力广告市场,而中力公司在2012年开始动员商户外迁。一审判决把2015年的政府文件作为中力公司2012年宣传拆迁的依据,从时间是错误的。第二外迁与拆迁不是同一概念。一审法院的逻辑是外迁一定拆迁,这是一个错误的推理。第三中力公司与市场拆迁的关系。拆迁的主体是政府,与中力公司没有关系。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二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进行确认,仅以原告认为方式出现在判决之中。3、一审判决排除上诉人的证据4、5、6,目的是避开对中力公司不利的事实认定。三、一审判决认为部分,逻辑混乱,推理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了中力公司的行为“不妥”,而且中力公司行为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但最后却认定上诉人的损失与中力公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明显错误。2、一审判决推理混乱,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毫无关系。3、一审判决没有说出任何理由认定上诉人的损失与中力公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客观事实证明,上诉人的损失是由中力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的。4、中力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明确的。5、一审既然认定中力公司行为不妥,为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让中力公司的行为“继续不妥”?四、一审判决伤害的不仅仅是几百户业主,更重要的是掩盖了中力公司暗箱操作市场拆迁的违法行为,使中力公司的行为合法化。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中力公司辩称,一、2012年至2015年郑州市政府曾两次下文市场外迁,外迁是政府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从未有任何违法行为;二、外迁行为与租金高低没有因果关系;三、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宣传市场外迁没有事实根据,土地的征收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被上诉人不一定取得涉案土地。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关于郑州中心城区177家商品交易批发市场的外迁工作,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就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并对外公布;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属于外迁郑州市中心城区外迁市场之一;2015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5)23号),2015年6月4日,《大河报》绿城新闻刊登了标题为批发市场计划年底前搬离中心城区,2012年启动177家批发市场外迁工作,2015年目标是最后58家市场,搬离的名单中郑东新区有8家,其中包括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其他媒体包括《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等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对于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将被外迁的事实,市场管理者和商铺出租方均有义务告知商户和潜在商户。投资具有风险,由于不可控因素或随机因素的影响,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收益可能存在偏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秦燕主张中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相应的民事权益,应就相应的行为人过错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即将外迁所导致的经营环境的变化,即使秦燕诉称的河南中力国际广告市场商户不能安心经营、致使其商铺经常出现空租情形、无法按预期获得收益的情况属实,亦不足以认定为与中力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综合本案案情,原审判决认定,中力公司的宣传行为并非系对秦燕造成侵害的行为,与秦燕所称的空租、租金减少等并无因果关系,对秦燕请求判令中力公司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该院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秦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秦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公众号“”